水土保持监测单位配备必要的水土保持监测仪器、 设备。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:
(一)水平评价申请书;
(二)法人资格证明(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 书);
(三)固定工作场所证明(房产证明、租赁合同或其他 有效证明);
(四)单位章程和管理制度;
(五)技术人员身份证明材料,包括身份证(彩色复印 件)、毕业证、职称证以及近 3 年内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工作的证明材料;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及主编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(方案编制单位)、主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(监测单位)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
联系我时,请说是在六九同城看到的,谢谢!